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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雄受国务院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制订城市规划法很有必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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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26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林汉雄受国务院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制订城市规划法很有必要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的议案。
议案说,城市规划是为了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是国家管理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必要条件。城市规划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需要通过立法来保证城市规划的正确实施。城市规划法草案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在今天的人大常委会上,建设部部长林汉雄受国务院的委托,就《城市规划法(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立法的必要性,林汉雄说,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规划条例》。这个条例的施行,为我国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对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正确、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城市改革的深入发展,《城市规划条例》已不能适应城市规划工作的要求。城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对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在城市规划、建设的改革实践中,也积累了解决这些新课题的经验,需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和实践的经验,完善城市规划法制;《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或修订,也需要对《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城市规划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也需要通过立法来提高城市规划的权威性。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一些代表提议尽快制定我国城市规划法,反映了客观实际的需要。因此,制定《城市规划法》是非常迫切和十分必要的。
关于城市发展方针,林汉雄说,我国是拥有11亿人口的大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大加快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1988年全国城市人口已达2.081亿,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已达58个
(其中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已达28个),20万以上、不满5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110个,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266个,建制镇11481个。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大城市规模的控制、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如何合理发展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综合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认为大城市规模,特别是市区人口和用地规模应当控制。这有利于城市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促进城镇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他说,“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是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而确立的我国城市发展方针。近10年来,这一方针对指导我国不同规模城市的合理发展,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分布,形成比较合理的城镇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小城市包括建制镇已在全国广泛兴起。为了引导小城市有计划地合理发展,《城市规划法(草案)》把我国城市发展方针调整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第四条)。这将有利于使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防止城市规划中脱离国情的高标准、高指标现象的发生,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城市规划法(草案)》把“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确定为我国城市规划的重要原则(第五条)。
关于城市规划区,林汉雄说,城市规划区不只是城市市区的概念,还必须包括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近郊区以及远离市区的城市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走廊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作为城市一部分的风景名胜旅游区。否则,将造成城市外围,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建设的混乱和失控,势必严重影响城市的合理布局和正常发展。因此,《城市规划法(草案)》把城市规划区确定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统一控制的区域”。同时,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又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总体规划时,根据上述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具体划定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城市根据自身的特点划定规划区,有利于城市辖区内的统一规划管理和全面、顺利地实施城市规划,又为城市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
关于城市规划的实施,林汉雄说,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是实施城市规划的基本手段。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是基本建设和征用、划拨土地的前期工作,只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进行严格管理,才能有效地防止城市土地利用和建设布局的混乱,以实现城市规划,保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因此,《城市规划法(草案)》在总结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并与《土地管理法》协调,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等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是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必须首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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