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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不举报 不利反腐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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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28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

  有案不举报
  不利反腐败
最近,在办理我县经济案件中发现,有些单位有案不报或不及时报案的现象严重。如某储蓄所1988年录用的一个合同工出纳员,不到一年,4次挪用公款1.8万元。县主管部门发现后,考虑到其父是本系统的老同志,碍于情面,只对本人作了停止工作、听候处理的决定,不去报案。又如被县有关部门命名为“文明单位”、“先进党支部”的某镇供销社,1986年以来,一营业员利用职务之便贪占公款2万余元。当年社领导发现后怕丢“面子”,只让本人停止工作、限期退款。社领导因多次向本人追不回来钱,才不得不向司法机关报案。
知情不举,以情代法的作法,不仅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办案,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
辽宁灯塔县检察院 李德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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