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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举报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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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28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者的话

  保护好举报人
最近一个时期,各地群众就自己所见所闻,或奋笔疾书,或口头反映,纷纷向党和政府举报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干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和社会中的歪风邪气。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倡廉政的号召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响应和支持;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正在增强。但由于举报本身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检举、揭发、控告、告发形形色色的不法行为,并希望得到法纪的查处。这样,一方面需要举报人具有大无畏的精神;一方面势必引起被举报人及其周围关系人的恐惧、不满,他们之中有可能对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因此,如何保护好举报人则是各级领导机关、职能部门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要严格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和所举报的问题,在不得公开的时候绝对不能泄露。由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一些部门的纪律松懈,有的地方举报人刚刚行使了举报权之后,被举报人就知道了;有的地方动不动将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手里,这样就会给举报人形成一种心理压力。执行保密制度,涉及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信访工作的转办程序,涉及到受理举报材料部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万万不可忽视。
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人和事。有那么一些自恃大权在握的违法乱纪者,采取各种手段整举报人:要么扣发工资、奖金,要么停职、调离甚至开除工作,要么给穿上“玻璃小鞋”,让举报人日子不好过。这种状况若不坚决扭转过来,邪气必然上升,甚至使违法乱纪者逃避法纪的制裁。所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有多少件就要处理多少件。如果举报人由于对情况了解得不全面、不准确,出现举报的内容部分失实以至错告,也要分清诬告陷害与正当告发、检举失实的界限,决不允许被举报者以此为借口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当然,举报人举报时,也必须实事求是,不能捕风捉影或添油加醋,更不能为泄私愤,凭空捏造。诬陷他人者,同样要承担法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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