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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海关实行新的监管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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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1-04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海关实行新的监管办法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 海关总署最近发布了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这一新办法将于1989年12月1日起实施。
新的《监管办法》,对1958年的《监管办法》进行了较大调整,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新的《监管办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国际惯例,将进出境旅客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大类,按照旅客进出境居留时间的长短,将两类旅客分为“长期旅客”(一年以上)和“短期旅客”(一年以下)两种;二是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实行分类管理;三是明确规定了进出境旅客及其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旅客携运物品出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依法免税放行的物品,自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因故需要出售、出租等形式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照章补税。对于旅客带进的汽车,在进境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向海关申请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还应当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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