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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理 兴利抑弊——对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一些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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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1-05
第5版(国内专页(经济))
专栏:工作研究

加强管理 兴利抑弊
——对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一些看法
武树帜 陈吉江
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分析、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带着这一课题,我们从7月中旬到9月初,对北京、上海、黑龙江、大连、广东、福建、浙江等省市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调查。
十年发展及现状
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是十年前我国作出的一项正确决策。粉碎“四人帮”以后,在恢复国民经济的同时,解决大批回城知识青年等人员的社会就业问题,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在国家不能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情况下,政府鼓励人们多渠道自谋职业,并创造了各种方便条件。这就是我国个体经济在“文革”后得以恢复和发展的初始动因。
经过十年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也充分显示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
二、补充国营、集体经济的不足,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方便了群众生活,满足了社会多样化的需求;
三、活跃了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国家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资金。1981年到1988年,个体、私营经济累积纳税309.52亿元,1989年的个体工商税收可望达到120亿元。
四、对社会的安定起了积极作用。个体、私营经济是一个“蓄水池”,当社会就业紧张时,它可大量吸纳一部分人就业,一旦就业机会增多时,它又可转移出大批劳动力。
现存的主要问题
目前,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收入偏高。辽宁省营口市的千户调查表明,个体户1988年纯收入月均358.8元,是当地在职职工收入的1.6倍;北京市1988年根据典型调查测算出个体户实际收入每月在629元左右,平均约为全市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的3.8倍;根据广州市的抽样调查,个体户月均收入相当于在职职工平均月工资性收入的3—4倍。
法制观念淡薄,缺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及超范围经营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逃避税收和工商管理,许多个体户、私营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领取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享受国家在税收、信贷、能源及原材料供应上的优惠政策。
偷漏税收面广额大。
江苏省1988年对293222户个体户进行检查,发现154864户有偷漏税行为,占52.8%;上海市在对个体户的重点检查中,发现有偷漏税的占90%,其中闸北区重点查了2429户,有偷漏税的占98.5%。从偷漏额来看,一般也很大,如浙江省黄岩小商品市场,1988年营业额2.4亿元,税收仅127万元,按省税务局规定的征收比例,有75%的税收被漏掉了。
个体、私营经济目前的结构、规模及收入水准与国家的引导相脱离。
国家鼓励发展个体经济的出发点是让个体户从事那些国营、集体企业包不下来、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又离不开的行业,如饮食、服务、修理、手工业等。从目前的行业结构看,全国从事商业的户数比重占一半以上,不少地方正朝大百货方向发展,而饮食、服务业两项合计才占15.5%。从人员构成上看,当初的出发点主要是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的就业问题,而目前个体工商户的队伍中,停薪留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厂优化组合的工人等成份不断增加。从规模看,个体经济已不再是人们原来设想的那种小本经营,个体户拥有的资金不断增大。1988年全国户均拥有资金2000多元。1987年底,雇工在8人以上、资金在8万元以上的私人工商户有22.5万户。从收入水平看,个体工商户中不仅是维持生计和养家糊口的个体劳动者,而“腰缠万贯”的万元户已不是少数。有的在短短几年中就暴发为百万元户甚至千万元户。有不少个体户发家之后,挥霍浪费,出入宾馆、酒吧、舞厅,吃喝嫖赌,无所不为,甚至纳亲娶小,给社会带来极坏影响和腐蚀作用。
问题产生的根源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以上种种问题的根源主要是:
指导思想不够明确。发展个体经济的原始动因是为了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但诸如让个体经济如何发展,发展到何种程度,往哪里发展等等问题,当初并无明确的答案。时于今日,对私营企业的雇工规定也只有下限(8人)而无上限。由于从理论到政策上对这些问题都不明确,在就业的压力下,前几年各级政府的注意力也都放在鼓励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上,甚至把个体经济发展快慢作为工作成就加以渲染,很少考虑如何对个体私营经济加强监督的问题。
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与现行的经济体制相矛盾,即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缺乏正常渠道。如银行信贷、税收管理、土地使用、能源及原材料的供应等方面,都没有为个体私营经济成份开辟正常途径,使之只能在夹缝中生存。但另一方面,在计划、价格双轨制的条件下,使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又有可乘之机。于是在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环境之下,个体经济也就通过各种扶持和钻“双轨制”空子等非正当途径发展起来。
法规不完善,执行不严格。1981年以来,陆续出台了一些对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的政策法规。但从目前来看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规本身尚不完善,二是实际贯彻执行不力。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颁布,但诸如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劳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都还没有,这样就对私营企业的管理缺乏一致性。又如已出台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体户采用十级超额累进税,指导思想是要调节个体户的过高收入,防止一部分人暴富。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按这一法规执行。
管理体制不顺,部门之间配合不力。对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目前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城建、交通、卫生等经济监督调节机构以及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长期以来对个体经济的管理是处于大家都管、大家都不管的混乱局面。收费时大家都愿管,一有问题谁都不想揽。
另外,管理力量严重不足,个体和私营经济所固有的两面性,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加强管理 引导发展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核心的问题是管理工作没跟上。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怎样在发展的过程中注意兴利抑弊、加强管理,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引导发展。
我们认为在加强管理中要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重申允许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使人们明确,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长期不变的方针,不会有反复或动摇。
二是对已经暴富起来的人应采取妥善办法。如对这些大户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并引导他们把资金用在扩大再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上。对那些把钱花在消费上,购置小汽车、建造豪华住宅甚至修筑坟墓者,应通过财产税或消费税逐步收回。
三是适当调整政策。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严格限制,对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要限制,不能让有职业的人去抢无职业者的饭碗,对雇工的个体大户,应制定一个区别于一般个体户税收的规定。对过去作出的某些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在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规定应坚持执行,要给这部分人正当的经营途径;为了真正把个体私营经济管起来,我们认为还应理顺管理体制,改变都管都不管的局面。改以费代管为收支分流。严令禁止乱收费,收费额度必须全国统一。严格处罚条款。与此同时,对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执法权限也要适当扩大,使其执法手段硬化。加强宣传,提高政策法规与执法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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