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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我国初步形成民族法体系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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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1-06
第1版(要闻)
专栏:

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我国初步形成民族法体系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记者曹绍平、郑庆东)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民族法体系。
记者从全国人大民委了解到,建国40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增进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建国初期就制定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等法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近十年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76件法律中,涉及民族问题列有专门条款的有24件。特别是1982年制定的宪法总结了30多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先后发布了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民族教育、设立民族学院以及照顾少数民族地区财政经济的各项有关规定。
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30多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经验的结晶,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新阶段。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范了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上下级国家机关的关系和自治地方内各民族的关系,充实了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有力地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受到各民族群众的欢迎和称赞。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的工作,也取得很大成绩。据统计,自1985年以来,全国157个民族自治地方中,已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22个自治州、新晃侗族自治县等39个自治县,共计61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业经所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这些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化,为调整当地的民族关系、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此外,四川、青海、广东、云南、甘肃和湖北等6个省颁布实施了关于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黑龙江省、湖南省分别制定了民族乡条例、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还有一些自治地方通过了一些关于教育、文化、语言文字、当地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未成年人保护、婚姻等方面的单行条例或变通补充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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