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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进一步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 重新审核经营资格 明令撤并五类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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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1-09
第1版(要闻)
专栏:

我进一步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
重新审核经营资格 明令撤并五类公司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转了商业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的意见》,这一《意见》提出,所有从事国内商业批发业务的公司,都要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其范围包括各行业、各部门、各种经济成分的各类批发公司、供销公司、联营公司、开发公司,以及其他不以公司为名实际上主要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
《意见》规定,要按照五个条件重新审核所有商业批发公司的经营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仓储运输设施;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业务技术人员;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商品检验、检测手段和人员(或委托合法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营某些特殊性商品,还必须符合国家的专项规定。
《意见》要求,严格划定商业批发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由国家指定的商业批发公司经营;国家计划管理商品的计划内部分,由国家指定的商业批发公司经营,国务院有专门规定,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必需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品种及范围,并指定商业批发公司经营;某些特殊性商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中西药品、危险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由各级政府指定的专门批发公司经营;生产企业开办的商业批发公司,只准经营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自销的自产产品,一律不得从事与自产产品无关的批发业务;私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上述前四项商品的批发业务;少数具备条件的,经审查批准,允许经营某些放开商品的批发业务,具体品种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定。
商业部的《意见》明确规定,五类商业批发公司坚决予以撤、并:
(一)各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开办的各类商业批发公司,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第三条执行;
(二)不符合上述第三条要求的,予以撤销;
(三)超出上述第四条经营范围的,限期调整;无法调整的,予以撤销;
(四)投机倒把、买空卖空、高价抢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违法经营,扰乱市场,社会影响很坏的,一律予以撤销;
(五)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予以撤销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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