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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组建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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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1-09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社会团体组建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报评论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了。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体现。它的颁布,对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总结了我国近40年来社团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体现了保障民主与健全法制的统一。早在1950年9月,政务院曾颁布过《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内务部承担了社团管理职能。以后,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国社团处于长期停滞和管理涣散的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公民结社热情不断高涨,各类社团大量涌现,对促进我国的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等事业起了积极作用。然而,社团管理工作并未相应跟上,以致出现社团重复组建、多头审批、管理混乱等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虽有1950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但时隔近40年,有些规定已不适用,因而,需要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定新的法规,以对公民结社和社团活动加以调整和规范。《条例》的颁布,正好顺应这一历史潮流,它无论在体系上,还是在具体条文上都比第一个法规更加准确,更加完善,它是我国各类社团组建及国家管理社团的重要法律依据。
保障公民的结社权利,同时依法管理社团,是《条例》的中心内容。在我国,民主和法制是辩证统一的。结社是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如果滥用这种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成立社团依法进行登记,既是结社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又是管理社团的具体措施。通过登记,社团取得法律地位,得到社会承认,就可以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从而使公民的结社权利受到法律保障。
建立统一的社团管理机制,是依法管理社团的基础,也是《条例》的重要原则。《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这就理顺了社团管理体制,结束了过去多头审批、管理混乱的状况。当然,民政部门管理社团,主要是从宏观上依法管理,社团的具体业务,还需要业务主管机关给予指导。
像其他任何《条例》一样,重要的是正确地贯彻执行。为了尽快地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各级民政部门需要认真学习业务,通过开展培训,造就一批管理人才。首先,社团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尽快学习好
《条例》,掌握业务知识,严格执行《条例》,使社团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其次,凡是行使结社权利的公民都应该学习《条例》,熟悉《条例》内容,严格按照《条例》精神办事。
可以预见,只要社团管理机关和公民都认真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我国的社团就一定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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