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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经贸部《意见》 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经贸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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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1-11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意见》
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经贸公司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转了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这一《意见》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都必须严格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坚决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
《意见》还说,对一些不到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其他银行结汇,严重逃汇的公司;协助境外商人在内地直接收购出口商品或办理出口业务,协助其逃汇的公司;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地区,凡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重复设置的公司;无对外经营条件或缺乏外销渠道,而主要委托其他公司出口的公司等,也要坚决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意见》对经严格清理整顿后,各级各类外贸公司的设置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保留下来的各级各类外贸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都要重新核定。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也在清理整顿之列。未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一律撤销。对已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及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或试点经营某些出口商品业务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也要按照规定
进行清理整顿。
《意见》指出,各地方、各部门经
过这次清理整顿以后保留的对外经贸公司及其经营范围,报经贸部审批。审定保留的对外经贸公司,凭经贸部颁发的审定证书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海南省及各经济特区的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进行清理整顿。
经过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对外经贸公司,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经贸部有权撤销,或取消其对外经营权,或调整其经营范围。
《意见》最后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今后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公司的决定,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和主要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统一归口由经贸部及各级地方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政策,从行业或业务上进行领导和管理。
经贸部负责人指出,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贸公司,是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外开放。近几年来,新成立的这类公司过多过滥,经营过于分散,外贸秩序比较混乱,严重影响对外信誉,外商也有反映。为了治理整顿好对外贸易环境和秩序,保证我国的对外贸易正常发展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正常开展,必须按照国务院批转的《意见》,认真清理整顿。
这位负责人说,在这次清理整顿中,被确定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从核准撤并之日起,不得与境外商人签订新的合同,原已签的各项合同,都必须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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