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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抄家的方式进行罚款合法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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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1-11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用抄家的方式进行罚款合法吗?编辑同志:
乡、村干部如果以收罚款为名,将农户家中的财物,如晒垫、篾席、热水瓶、钢精锅、水桶、粥勺等抄抢走,甚至还捆走生猪,卸走大门、房间门,半路抢自行车、捉抢鸭鹅。请问这种罚款抄家行为是否合法?
江西吉水县尚贤乡
东风村委会刘家村 刘浩亮等刘浩亮等同志:
你们反映的情况我们没有核实,现就来信提及的情节答复如下:
乡、村干部依照规定和权限进行罚款,这是他们的职责。确实应该受罚的群众一定要支持,不能因为自己本来做错了事而寻找借口逃脱责任。
但农村干部在执行罚款公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民法通则第75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刑法第137条规定:“严禁聚众‘打砸抢’。”不容置疑,我国任何法律、法令、法规,都没有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法律程序,非法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权力。如果公民因违反某些法规,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公民应遵守法律规定,主动缴纳罚款。而执行罚款决定的,应是法律赋予了执法权力的有关部门,并应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对违法公民收缴罚款。地方如乡一级政府,在法律没有赋予执行罚款决定权力的情况下,就不能行使这种应由执法机关行使的权力。如果公民因抗拒缴纳罚款而应受到一定惩处时,也只能由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违法公民给予适当的惩处,而不能由乡、村干部以“文革”中的抄家形式,肆意侵犯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那种滥用职权,巧立名目,随意对公民施以罚款,并以罚款为名,抄抢公民家产的行为,更是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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