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7阅读
  • 0回复

就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和外债登记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1-14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就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和外债登记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公布实施《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实施细则》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公布《办法》和《细则》的目的是什么?
答:《办法》是对间接债务的登记管理办法,是一项新的办法。公布实施这一《办法》,有助于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了解各自的外汇债务情况和资金的具体投向及用途,保证他们在使用外债资金方面进行科学的决策,提高外债的使用效益。这是完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重要措施。
《细则》是为贯彻1987年8月27日我局公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而制订的,是直接外债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公布实施这一《细则》,有助于提高我国外债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借款单位和有关银行了解和熟悉外债登记管理的具体做法和程序,保障外债统计监测的及时、全面和准确。
问:《细则》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细则》中的规定和手续都是统一的,因此它既适用于直接外债登记,也适用于外汇(转)贷款的登记管理。
问:外汇(转)贷款的具体概念是什么?它与直接外债有什么区别?
答:外汇(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国内外汇资金。也就是说,外汇(转)贷款的债权人是境内单位,债务人是使用贷款、并以外币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单位。而直接外债的债权人是境外机构,债务人是直接从境外借入外借的境内单位。
问:外汇(转)贷款与直接借款在登记时,提供的材料有什么区别?
答:外汇(转)贷款在进行登记时,债务人只需向登记部门提供转贷协议或借款合同,即可办理登记手续。而直接外债在进行登记时,债务人除向登记部门提供借款合同外,还须提供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才能办理登记手续。
问:中央驻地方单位使用的外汇(转)贷款如何进行登记?
答:中央驻地方单位使用的外汇(转)贷款,其登记可分三种情况办理:
第一种,由其总部负责转贷款的借入和偿还的,由其总部负责登记。
第二种,由其总部负责转贷款的借入,但由地方单位负责偿还的;或由地方单位自行借入转贷款、自行负责偿还,而其外汇收支与地方无关的,由地方单位在所在地外管部门代理登记。
第三种,驻地方单位的外汇收支及偿还责任与地方有关时,由驻地方单位登记。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