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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诉讼费用负担的若干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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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1-22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有关诉讼费用负担的若干问题
问: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在案件审结后,是否都由败诉的一方负担?
答:人民法院审结后的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判决双方都有责任的,受理费由双方分别负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多少。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在一案中的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问:第二审法院改判或驳回上诉的案件,诉讼费如何负担?
答: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相应地变更第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双方分担上诉案件受理费。
问: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怎样负担?
答: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问:有些离婚案件,原告胜诉,诉讼费用反由原告负担,是怎么回事?
答: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这是一个原则。因离婚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离婚案件败诉的一方不一定是造成纠纷的责任者,胜诉的一方不一定对离婚没有责任。因此,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可以由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负担,也可以由双方负担。
问:撤诉和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
答: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问:申请执行和申请诉讼保全的费用由谁负担?
答: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的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问:由于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何负担?
答:由不正当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问: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受理费如何负担?
答:此类案件原告在起诉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后,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
问: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如何对待?
答: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属于暂时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全部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减交;极少数当事人根本交不起的,可以免交。是否缓、减、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最后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问:哪些案件可以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答:主要有这样两类:一类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第二类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问:诉讼费用交多了或者交少了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时,人民法院应当开具收据。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上述法律文书和交款收据,向人民法院结算,多退少补。
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有异议,可否就此单独提出上诉?
答: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复核。如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
正。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国家行为,因此当事人不得单独
就此决定提出上诉。
问: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是否交纳诉讼费用?
答: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
诉讼,同我国公民、法人一样,都必须交纳诉讼费用。但外国
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
民、企业、组织不同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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