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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最高苏维埃通过租赁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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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2-03
第4版(国际新闻)
专栏:

苏最高苏维埃通过租赁法
新华社莫斯科12月1日电 此间今天公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租赁法原则》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作出的有关该项法律的决定。
《租赁法》酝酿已久,经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二次会议反复讨论、修改后才得以通过,被认为是苏联进行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法律规定,国民经济各个领域都可以实行租赁,租赁对象包括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企业、建筑设施、运输工具等等。租赁者可以全部或部分赎买所租赁的财产。至于不准搞租赁的企业种类和财产种类,限制或禁止赎买的财产,将由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政府另行规定。
按照新通过的法律,租赁者可以根据租赁合同自主确定经营方向,有权支配自己的产品和收入。在完成合同义务后,租赁者在经营活动方面享有自由。
苏联《租赁法》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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