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9阅读
  • 0回复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如何判决?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2-06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如何判决?
编辑同志
我部一战士的妻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与丈夫离婚的诉讼。这个战士不同意,法院的审判人员亲自来部队做工作,该战士再次表示不同意离婚。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请问:这起案件能否判决离婚呢?
辽宁凤城县驻军某部 庞玉双
庞玉双同志:
婚姻法第26条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法律保护的实体性规定,是我国法律对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专门的保护措施。
婚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意义在于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重要任务。他们远离家乡,常年战斗在保卫祖国的岗位上。依法保护现役军让的婚姻家庭,军人就会减少后顾之忧,安心服役;就能保证征兵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能进一步密切军民关系。这是建设钢铁长城必不可少的条件。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正在服役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男女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内没有军籍的职工。
对现役军人离婚的法律保护,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军人而提出离婚的,按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的,应教育非军一方珍惜与军人的夫妻感情,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耐心细致地做和好工作无效,已经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军人的思想工作,也可准予离婚。
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不适用婚姻法26条的规定,应按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你所提非军人妻子向现役军人丈夫提出离婚的问题,如果原告理由不充分,地方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尽量做他们的和好工作。如果他们的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经做和好工作无效,人民法院应依婚姻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法院不判决他们离婚,对夫妻双方都会是很痛苦的,不仅不会达到减少军人的后顾之忧,安心服役,而且会影响军人的工作、生活和战斗情绪。
本版法律顾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