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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公报上诉案辩论终结 表明香港英政府的判决是非法的和无理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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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6-09
第1版()
专栏:

香港大公报上诉案辩论终结
表明香港英政府的判决是非法的和无理的
【新华社广州八日电】香港大公报要求香港英国政府撤销对该报及其负责人的非法判决的上诉案,经五月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和六月三日、四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合议庭连续进行辩论后,已于四日宣告辩论终结。六天的辩论再一次有力地表明了香港英国政府在五月五日勒令香港大公报停刊并判处其负责人徒刑一举是无理的、非法的。现在,香港高等法院合议庭仍宣布对该案保留判决,停刊令则继续中止执行。
香港英国政府勒令大公报停刊半年并处罚该报负责人费彝民、李宗瀛,是五月五日在香港英国高等法庭判定的。对这次非法的审讯和判决,我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提出了严重抗议。全国人民对香港英国政府的挑衅行为,都表示了极端的愤怒。大公报在受到非法判决后,立即提出上诉,并要求在上诉期间,停止执行停刊令。香港英国高等法院合议庭在五月十三日开始受理大公报的上诉案,并在十七日改变初审时对“大公报停刊令立即执行”的非法判决,裁定在上诉期间“应中止执行停刊令”。
五月二十六日,香港英国高等法院合议庭开始审理大公报上诉案。大公报的辩护律师再度严正指出:初审时的程序是不合法的,香港英国政府逮捕大公报负责人也是非法的,由开始到终结的一切诉讼都是无效的,因此初审的判决必须全部撤销。辩护律师并特别强调指出:在初审时,主控方面除了拿出一大堆报纸上的与主题不相干的文字作为旁证外,并没有办法证明大公报的“煽动企图”,而主审的法官却错误地接受了这些不合法的旁证。主控方面又曾把提出证明的责任推给被告,要他们自己证明没有“煽动企图”,但根据煽动法条例,提出证明的责任应由控方负责,当时陪审员对此都感到混乱与迷惑。大公报辩护律师的这个论据,有力地揭露了香港英国政府以所谓“刊载煽动文字”的罪名来判罪,是完全强辞夺理、彻头彻尾的构陷诬告。
在辩护律师令人信服地提出要求撤销对大公报的非法判决的种种理由以后,主控方面的香港英国政府代理首席检察官胡顿花了很长的时间来诵读初审时的纪录,并解释他所以列举大公报过去刊登的若干文字为旁证,目的是为了想证明大公报同意三月四日人民日报的抗议短评的意见。显然这种“证明”完全是多余的;因为大公报是中国人民的报纸,它同意并刊载人民日报的抗议短评是有充分的合法权利的。这样,主控方面仍然和初审时一样,无法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大公报有什么“煽动企图”。
经过这次辩论,香港英国政府对大公报的迫害之无理与非法,已进一步大白于天下。现在中国人民正在密切注视着香港英国高等法院合议庭对大公报上诉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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