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阅读
  • 0回复

应分清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2-09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评报

应分清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你报九月二日第六版刊登的《个体户“发财”探秘》的读者来信提到:国家规定,凡月纯收入超过八百元以上的部分,还要按比例交纳“个人所得税”。这种说法估计是从一九八零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得来的。一九八六年九月,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我国公民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三倍以上的部分,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后,个人所得税成为对在华的外国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公民在缴纳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后,就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则按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一月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其年度纯收入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安徽怀远县税务局 宋长士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