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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世界和平与发展——纪念联合国《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通过二十周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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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2-11
第4版(国际新闻)
专栏:

为了世界和平与发展
——纪念联合国《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通过二十周年
温宪
今年12月11日是联合国《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通过20周年。20年前产生的这一宣言表达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谋求和平与发展的普遍愿望,提出了世界各国社会发展的努力目标,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进步至今仍有现实指导意义。
60年代后期,刚刚取得独立的一大批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巩固自己的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谋求社会进步与发展。而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经过近20年对国际社会状况及其政策规划方面的了解,也深切感到在社会发展领域需要有一个国际协议和公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2215号决议,决定由社会发展委员会起草社会发展宣言。宣言草案几经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审议和修改,联合国大会于1969年12月11日正式通过《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
《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是联合国在社会发展领域迄今为止最全面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它正确地指出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同国际和平环境之间相互依赖和影响的关系,认为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殖民主义掠夺、种族歧视、战争、军备竞赛等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宣言》要求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地位,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援助,以利于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宣言》还提出,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宗旨是不断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在科技等物质进步和精神、文化等道德进步之间保持和谐的平衡发展,呼吁在加速工业化的同时要注意解决由此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后果。《宣言》积极主张采取一系列立法、行政和经济措施,保障人们生存的基本权利,特别要照顾到社会中精神和身体伤残者等特殊群体的生活福利。20年来世界局势发展表明,《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中提出的一系列主张在推动世界和平和社会进步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中国积极响应《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的号召。建国40年来,特别是最近10年来,中国政府在保障就业、增加人民收入、提供社会福利和劳动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劳动就业工作,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政策。近年来,在“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指导下,各类技工、职业学校和训练中心发展很快。从1978年到1987年10年间,全国城镇累计安置了7588万人就业,城镇待业率从1978年的5.3%下降到1987年的2%。妇女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到1987年底,全国女职工人数已达到486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7%。通过由城镇民政部门举办社会福利工厂或区街、单位开办集体所有制的福利生产网点进行集中安置和在各类企业分散安置的办法,我国政府鼓励和帮助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现在,我国有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已经就业的超过了50%。
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我国政府有计划地提高了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改善了群众生活。与1978年相比,1987年全国职工的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了51.9%。与此同时,国家从立法、政策和技术措施等方面不断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以保证安全生产。1978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综合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国家还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尘毒危害的治理。
《宣言》要求为“因疾病、残疾或年老而不能谋生的人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中国政府早就这样做了。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保险、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特别是在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上,做了大量工作。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女工劳动权益。1988年11月,劳动部等部门再次发出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
占世界人口1/5的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社会发展规划及其在社会进步事业上所取得的成果,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的实施和促进整个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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