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阅读
  • 0回复

“专营”不能乱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2-18
第1版(要闻)
专栏:人民日报《今日报》 湖北电台《广播漫谈》联合征文

“专营”不能乱用
刘玉文
12月12日的“今日谈”《莫借“专营”耍专横》,批评了某些农副产品收购部门的“官商”作风,意在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立意很好。文章批评的那些现象在一些地区确实存在,应予重视并坚决纠正。但是,此文把这些问题概括为“专营”则是不对的,有必要加以澄清,因为“专营”有特定的含义。
去年10月,针对化肥、农药、农膜这三种供不应求的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中存在的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市场、价格混乱的状况,国务院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由国家委托商业部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上述商品。对于彩电等商品,国家也曾做出专营的规定。而对粮油、生猪等农副产品的收购并没有类似规定。“专营”,作为国家的一项经济政策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应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在今年10月召开的全国粮棉油收购工作电话会议上,除规定“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不搞价格双轨制,关闭棉花自由交易市场”外,对于粮、油产品的经营,虽然规定了“严禁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经营粮油批发业务”,但还明确了“集市贸易要继续开放,允许进行少量粮食的余缺调剂”。因此,说“今年,主要农副产品改为专营”是不对的,容易引起人们对国家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误解。
至于一些地方做出特殊规定,不允许某些农副产品多渠道经营,使当地的干部和群众误认为这些限制经营的项目也是“专营”,那是不能怪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倒是那里的领导者和主管部门应当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把不符合国家购销政策的特殊规定尽快改过来。专营是国家的重要政策,不经国务院批准,不能擅自实行。不违反中央的精神,根据当地的情况做某些临时的规定,是另一回事。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