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阅读
  • 0回复

居委会可否兴办“生产”服务事业 林涧青就居委会组织法草案作汇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2-21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居委会可否兴办“生产”服务事业
林涧青就居委会组织法草案作汇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涧青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是否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生产”服务事业问题的汇报。
林涧青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时,对草案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的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删去其中的“生产”二字。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作了一些调查,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近郊区政府、市妇联和市民政局的同志进行了座谈,并发电征求一些省、市的意见。民政部也在江苏、浙江作了调查。民政部和北京市的同志反映,城市居委会兴办一些生产生活服务事业,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安排了一些知青、残疾人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就业;也使居委会有了一些收入。现在各地政府拨给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一般每月只有几元、十几元,不足以维持正常工作,有了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的收入,可以补贴工作经费的不足。他们认为,居委会应当以兴办生活服务事业为主,条件允许,也可以因地制宜地搞一些小型的生产服务项目。民政部和北京、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等市建议保留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服务事业的规定。成都市则主张删去可以兴办生产服务事业的规定。
他说,法律委员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考虑到对此还有不同意见,各地情况也不一样,建议将草案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规定中的“生产生活”四个字删去,修改为“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并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这样规定后,各地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举办生产服务事业,并建议民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加强管理的办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