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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须符合我国国情 宋汝棼作城市规划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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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2-21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城市总体规划须符合我国国情
宋汝棼作城市规划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宋汝棼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保障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制定这个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宋汝棼说,草案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制定城市规划还应当考虑远景的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避免妨碍城市将来的发展。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宋汝棼说,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根据有些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宋汝棼说,草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有的委员和有些地方提出,这个规定是必要的,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还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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