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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著作权法草案 宋木文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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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2-21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提请审议著作权法草案
宋木文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李鹏总理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
议案说,为了鼓励公民积极从事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的活动,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版权局草拟了著作权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提请审议。
今天的会上,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受国务院委托就这个法律草案做了说明。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制定著作权法律,建立著作权制度,保护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正是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各种文化活动,鼓励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进行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需要,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执行知识分子政策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工作。
宋木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我国文化出版部门制订过一些保护作者权益的规章(如书籍稿酬办法),但现在已经不能适应教育、科学和文化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由于没有著作权法,对内对外著作权关系出现了一些问题,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相当普遍,因著作权问题而影响我国与外国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改变,对内则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挫伤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传播作品的积极性,妨碍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对外则影响扩大国际科学文化交流,妨碍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制定著作权法律,建立著作权制度,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关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宋木文说,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科学和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是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则是著作权法的主要任务。因此,草案规定了“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作者身份权和专有使用权等专有权利。此外,还规定专有使用权许可标准合同和著作权使用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列举了常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方法,从而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
关于鼓励优秀作品的传播,宋木文说,在承认和保护作者专有权利的同时,要求作者为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必要的、合理的。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人民群众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需要,有可能也有必要对作者行使著作权作适当的限制,以利作品的广泛传播。为此,草案规定了在尊重作者其他权利的前提下,限制作者行使著作权的三种情况。第一,“合理使用”,即按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法定许可”,即按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第三,“强制许可”,即按照规定的条件,当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他人出版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其作品时,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强制出版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其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宋木文说,草案采取了大多数国家的通行作法:实行国籍原则、地域原则和互惠原则。草案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亦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本法享有著作权,这体现了国籍原则。规定外国人对其在我国境内首次发表的作品,依本法享有著作权,这体现了地域原则。规定外国人对其在我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亦受本法保护,这体现了互惠原则。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参考国际著作权公约和外国著作权法,草案采用了传统的分类方法,列举了九大类,其中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
宋木文还就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原则,著作权特别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的继承和授权行使,表演者、书刊出版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著作权法的追溯效力和著作权工作的管理等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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