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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花2100元订购了一台电冰箱,两个月后因未能提到货而要求退款;厂家同意按下跌后的价格退还1700元。买主不服,厂家不让,于是引起一场纠纷。请看——消费官司在沈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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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2-21
第5版(国内专页(经济))
专栏:

买主花2100元订购了一台电冰箱,两个月后因未能提到货而要求退款;厂家同意按下跌后的价格退还1700元。买主不服,厂家不让,于是引起一场纠纷。请看——
消费官司在沈阳
新华社记者 何大新
前不久,沈阳市消费纠纷仲裁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消费纠纷案。国营沈阳医疗器械厂因侵犯一位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裁决“赔偿损失”。
这是我国第一起依照消费纠纷仲裁法规公开审理的消费纠纷案。

这起引人瞩目的消费官司的申诉人王秀丽是沈阳市二经街道办事处的文书,今年36岁。去年10月,她花2100元在沈阳医疗器械厂订购了一台长城牌170立升电冰箱,两个月之后未提到货,决定退货。在此期间市场发生变化,厂家只同意按下跌之后的价格退款1700元。王秀丽不服,不久前申诉到沈阳市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审理。
今年9月5日上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容纳700多人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开庭前,被申诉人代表临时怯场离开。仲裁庭宣布照常审理。王秀丽首先申诉了自己要求按原额退款的理由并出示了有关证据。她的委托人认为:沈阳医疗器械厂预售冰箱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批准,而且收款单上没有写明提货时间及违约责任,因此,被申诉方为错误方,应当承担责任。
仲裁庭讨论之后宣布仲裁结果:一、被申诉人退还申诉人冰箱款2100元;二、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利息55.10元;三、开庭费用由被申诉方支付。

“没想到一个弱女子能告倒国营大厂。”沈阳许多消费者第一次认识到,法律是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有力武器。记者听到不少人这样议论:过去买到劣质货只有自认倒霉,顶多找到商店营业员或经理争论一番。碰上不讲理的,问题没解决,还惹一肚子气。今后再碰上这种事,我们也告去。也有人对此事将信将疑。王秀丽近日每天都要接到几次陌生人打来的电话,询问她打官司有什么“靠山”或“后门”。她一一告诉对方:我是个普通女人,什么来头也没有。工厂收我2100元却只想退我1700元,我有一种被欺负的感觉,就下决心找个说理的地方,当时也没料到会胜诉。
“消费者成了有威严的真上帝。”沈阳市几位厂长说,“过去,我们经常说‘用户是上帝’,其实很少有人心中真正把用户当上帝。现在,消费者手中有了法律武器,现实正在提醒我们,再也不能干那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了。”
亡羊补牢,接受教训。这段时间,沈阳医疗器械厂厂长王延臻的心情异常沉重。他说:“我们忽视了消费者利益,而且,法律观念淡薄,教训实在太深刻了。”他派人向王秀丽赔礼道歉,并当场将2100元货款和55.10元利息交给王秀丽。厂里同时决定:对与王秀丽同样要求退货的顾客一律按原价退货;全面清理各种消费纠纷,该修的修,该退的退;在厂内开展一次端正经营思想、提高服务质量的教育活动。沈阳市另一家电冰箱生产厂——“沈努西”集团公司也受到触动。总经理谭利剑告诉职工,决不能让一台有毛病的冰箱出厂。他们投资新建了一条质量复检线。最近出厂的数千台冰箱,无一台发生投诉情况。
“保护消费者利益其实也是保护企业自己的利益。”沈阳市和平商场、中山大厦、铁百大楼等7家大中型百货商场的经理们谈到:在市场竞争中,谁的产品质量好、服务优,谁就会赢得“上帝”,否则就会受到“上帝”的冷落。尤其是今后,市场销售日趋平稳,顾客的选择性越来越强,为“上帝”服务需要更诚心才行。

上面这起消费纠纷是依据沈阳市颁布的有关消费法规审理的。
1987年1月19日,沈阳市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同年10月,颁布《沈阳市消费纠纷仲裁暂行规定》,并成立了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在这之后的两年中,市内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4122件消费纠纷,其中3955件经调解解决,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40万元。另有20多件调解无效,但是当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通知之后,都因一方当事人主动承担责任而取消仲裁。三件消费纠纷是经过仲裁解决的,但并未公开审理。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景凤介绍道:作为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质量、价格、卫生、计量、安全等方面的保证,有权自由选择,拒绝搭配,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及要求赔偿,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投诉和起诉。然而多少年来,许多消费者不知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也缺乏自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仅以沈阳为例,这些年,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有的漫天要价多收钱,有的货一出门便不负责任。面对这些现象,怎么办?只有诉诸于法律。法律与舆论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两件最佳武器。
采访结束之前,记者获悉:沈阳市政府提出:下一步将努力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完善已经建立的消费法规,并抓紧实施;二是在群众中大张旗鼓地宣传消费法规,帮助人们树立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的意识。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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