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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分组讨论 审议著作权法草案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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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2-24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分组讨论
审议著作权法草案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下午和今天上午继续举行分组会,审议著作权法草案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在审议著作权法草案时,委员们认为,制订著作权法,建立著作权制度,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是鼓励公民积极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它文化事业,进行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的重要措施。
蚁美厚委员说,由于长期没有著作权方面的完整制度,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相当普遍,因著作权问题而影响我国与外国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改变,对内挫伤作者的积极性、挫伤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传播作品的积极性,对外则影响扩大国际科学文化交流,妨碍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建立著作权方面的完整制度,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陈邃衡、王伟、马万祺委员建议,在著作权法的说明和总则中,增加各种创作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这一根本原则。他们指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的作品,到处泛滥。我们在这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在保护作者著作权这类有关意识形态的问题上,要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划清保护和反对的界限,以利巩固我国社会主义胜利成果,发挥作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使青年、少年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取得新胜利。
顾明、叶叔华等委员认为,著作权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相当重视,而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因此,这个法非常重要,建议征求各部门和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把这个法搞得更全面一些,更清楚一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著作权法还须一些配套的法规、条例,比如软件就必须有一个专门的配套的法规、条例,其它如文学、科学、艺术、音乐、电影、电视等也应有专门的法规、条例。
李崇淮、胡德华委员认为,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的同时还应规定义务,二者是统一的。现在的草案只强调了保护的一面,有关作者的义务的条款,不够明确。
委员们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普遍表示赞同。他们认为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不断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使“三资”企业迅速发展,这对我们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经营管理经验是有利的,但在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些规定不够具体,有些条款不够严密,必须在实践中继续予以修改补充。
委员们认为,这个修正案充分表明了我国继续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坚决态度,必然受到广大海外投资者的欢迎,同时,这也会使我国的投资环境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对吸引外资、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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