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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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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2-24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简介
国家发明奖
国务院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发明奖励条例》这就是“国家发明奖”。
条例规定,凡选报审批的科技新发明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三个条件:一、前人所没有的。二、先进的。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送交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科委申报、审查,由国家科委审定核准并负责颁奖。一些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别奖,可另行颁奖。
该奖设四等,分别给予相应的荣誉奖励(奖章)和奖金。奖励对象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旅居外国的华侨及外国人士。
自然科学奖
我国于一九八二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条例规定,集体或者个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征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此奖。
该奖设四等,授予相应的荣誉奖和奖金。意义特别重大的可授予特等奖,另行奖励。
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和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十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请奖项目。请奖项目由国家各对口部门组织初审,并对奖励等级提出建议,由国家科委最后审定核准并领导颁奖工作。
同时《条例》还做了以下规定,旅外华侨及外籍人士获得优异成绩,对中国科学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也可授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我国于一九八四年九月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该奖自颁布、施行之日起到现在,已进行了三次评奖,共评出三千零八十二项。该奖设四等,另设特别奖。中外人士只要对我国的科技进步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均可授奖。
(十二月六日《山西日报》任向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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