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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顺藤摸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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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2-25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
专栏:直言不讳

何不顺藤摸瓜?
李庚辰
常从报上读到廉洁奉公的干部拒贿的事迹,很受教益。但是,许多同志一拒了之,仅仅做到了“慎独”,是很不够的。
受贿,需要有人行贿。受贿与行贿,互相依存,互为因果。要根除贿赂,严惩受贿者自不待言,对行贿者也决不可宽贷。否则,断其流而存其源,其祸水还要无孔不入而再行泛滥,惩治腐败就将如抽刀断水。
行贿者大抵有两种:一是迫于贪官淫威而曲意逢迎以图祛灾免祸的。这种人往往节衣缩食,捐不足奉有余,确实可怜。二是以贿赂做饵,诱掌权者不顾法纪,搞“权钱交易”。有的人行贿搞到了买紧俏货物的专批条子、飞黄腾达的乌纱帽子、四通八达的关系网子,以及什么“能人”什么“家”的桂冠。江苏仪征市一个25岁的农民陈宗明,用8万元贿金换来了295万元的巨额非法贷款;中兴机电产品销售部用2000元贿金买通原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副厂长赵伯禹,从而套购到铝锭100吨、电解铜50吨,倒卖后非法获利10万多元。他们将行贿当成了腐蚀干部、打通关节、图财谋位以至违法犯罪的手段,十分可恶。对这种人只能绳之以法才能以儆效尤,对前面那种人也必须让他们知道行贿是违法乱纪行为。
有些人认为,追究行贿者,会影响群众的举报积极性,不利于弄清受贿人的问题。我对此说法不以为然。党纪国法若如此网开一面,不但不能惩恶,而且不能扬善。例如,据报载,大连水产制药厂“一年送‘好处费’24万元”,结果有关方面只是“查处”了由此造成的“严重漏税行为”,余皆不问。这“24万元”怎么“送”的?无非贿赂而已。诸如此类如不依法论处,会使人误以为行贿无罪。法律威严何在?贿风何时能煞?相反,对送礼和行贿行为,严厉查处,不仅不会影响弄清受贿人的问题,而且会有助于查处受赌者。例如,云南陆良县有个个体户靠贿赂干部搞不法活动,三年拥有数十万元资产。由于审查了他的行贿罪,便很快弄清了34名省、地、县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
可见,行贿与受贿,也是瓜连藤,藤连瓜,顺藤摸瓜,顺瓜摸藤,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弃藤不摸瓜才是不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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