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9阅读
  • 0回复

中央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一九五二年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6-13
第1版()
专栏:

中央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一九五二年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
为充分保证高中毕业学生及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的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学习,以培养国家建设所急切需要的各类人才,根据目前具体情况,对一九五二年暑期高等学校招收新生作以下规定:
(一)凡以高中毕业学生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青年作为招生对象的大学、专门学院、专科学校、专修班、训练班,其招生名额均应报请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教育(文教)部根据全国招生计划审核批准(华北区各校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招生办法亦应遵照中央及各区教育部的规定办理,严格禁止乱招乱拉。
(二)为便于组织领导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中央成立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大行政区教育部应在各该部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大行政区的招生委员会,由该区高等学校(或主要高等学校)教务长(或教务主任)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之。招生委员会设专门机构,负责办理本区高等学校招生及与外区招生委员会联系事宜。全国高等学校,除个别学校经中央教育部批准者外,一律参加各区统一招生。
华北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组织进行。
(三)本年高等学校招生,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甲、关于已在高等学校补习之部队及机关干部:由各区教育部规定日期,在原补习学校填具志愿表,并就所补习科目进行升学考试,考试及格以后,由各区招生委员会根据全国招生委员会所订招生调配计划并参考学生成绩及志愿优先分配各校。
乙、关于应届毕业的高中学生(包括修业已满五学期准予提前毕业的春季班学生)及具有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的同等学力的青年,在中央教育部统一规定期间内,由各区招生委员会会同各省(市)文教厅(局),在人口较集中的大中城市设置考区,办理报考工作,其试卷经各该区招生委员会评阅及格后,根据全国招生委员会所订招生调配计划并参考成绩及志愿,录取分配至各高等学校。
(四)在招考具有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的青年时,对于产业工人、革命干部、少数民族学生及华侨学生得从宽录取,其具体办法适用“高等学校一九五一年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第四条及第五条。
(五)具有同等学力的青年报考高等学校时,如为在职干部、产业工人须交验有关机关、部队、厂矿、团体同意报考的证明文件;如为失学失业青年,除应缴验足以证明其具有同等学力之有关学历证件外,并应缴验原居住地区的区及区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归国华侨青年凭华侨团体的证明文件报考。
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术学校、师范学校、医药及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生,在生产部门、文教部门服务满规定年限(二年以上),并经原工作单位同意介绍,得报考高等学校,进入与原学习学科性质相同或相近似的科系学习。
(六)高等学校招生日期、考试科目由全国招生委员会另行统一规定。
在规定日期外,其他时期的招生一律禁止。
(七)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包括休学学生)不得参加新生报考,如有蒙混,一经查出,除取消其录取资格外,并由原校予以处分。
(八)为贯彻招生的计划性,既经录取的学生,不得要求转院转系(或科)及转移学校。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