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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对昝旭山家代耕问题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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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6-13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大同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对昝旭山家代耕问题的答复
编辑同志:五月十四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栏刊载了读者来信,指出大同县北村干部应该纠正对待优抚工作的错误态度。我们看了这封信以后,立即派员协同该区干部,前往该村作了检查。
北村昝旭山同志的妹妹早已结婚。他家中只有母亲一人,有水地六亩三分,常年产量是九石八斗,出租或雇人耕种,都可以维持生活。按我省代耕条例,像这样的情形即不应全部代耕(去年是全部代耕了的)。今年,由于区民政委员曹生花把情况了解错了,误以为昝旭山是薪金制待遇,所以区人民政府评定代耕时,曾决定对昝旭山家的地,不再代耕。部队方面给区人民政府来信以后,北村已经重新民主评定,给予昝旭山家代耕人工十二个(折合小米七十二斤,已由昝旭山的母亲领回)。一月里,当地人民政府曾经发给昝旭山母亲救济粮五十斤玉米,五月四日又发给优军粮五十斤。昝旭山家的生活是不困难的。曹生花等有关干部,对他们犯的错误已经先后作了深刻的检讨。总的来说,我们对优抚工作的检查工作还做得不够,我们当诚恳接受批评,努力改进这一工作。我们并请你们转告昝旭山同志,尽可安心工作;即使家庭有困难,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也定会解决的。
察哈尔省大同县人民政府民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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