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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管理法规必须统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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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2-28
第5版(国内专页(经济))
专栏:如何尽快改变滞后局面——交通运输问题讨论

公路交通管理法规必须统一
北京 郑实
公路交通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主要包括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公路运政管理和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四个方面。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前三者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后者则由各级政府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公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实施公路交通管理,也必须有各自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实质上,1986年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改革;车辆监理工作由原来交通、公安两个部门分别管理改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是指公路(道路)安全管理统一由公安部门管理,并不是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公路运政管理也统一由公安部门负责。显而易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决不能等同于公路(道路)交通管理。交通部门同公安部门一样,也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之一,这里根本不存在交通部门只管运输,公安部门才负责管理的问题。交通、公安两个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搞好道路交通管理,为发展我国公路交通事业服务。然而,由于有关的一些管理条例之间存在矛盾,不统一,交通、公安两个部门纠纷迭起。
众所周知,公路既是公路建设养护、公路运输经营的主要工作场所,也是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监督检查职责的主要工作场所。如同管房屋的人要进入房屋才能开展工作一样,交通部门只有上路才能行使管理职能。如果交通部门没有路检路查权,就无法进行管理,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因此,《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这些规定是完全符合管理工作客观规律要求的。从《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两年来的实践看,甘肃、新疆、山东、河北、江西、吉林、山西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公路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公安、交通部门均有权实施路检路查,准予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单独设立检查站卡,执行情况较好。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按照法律程序,对两个《条例》的矛盾条款作出合理的调整、修改,使公路交通管理法令统一,是解决我国目前公路交通管理混乱状况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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