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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魏守谦违犯婚姻法的事件 迪化法院不应轻率判决离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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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6-14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对魏守谦违犯婚姻法的事件
迪化法院不应轻率判决离婚
编辑同志:我向党报揭发我的丈夫魏守谦的违法行为。他乘调动工作的机会,采用下流手段,强迫我和他离婚,并且置子女利益于不顾。
一九五○年三月,魏守谦接我到北京来。起初我们的感情还好。第二年我怀了孕,他就爱上了另外一个女同志。
去年组织上调魏守谦去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我因已近产期,不能同去。魏守谦乘此机会调那个女同志一起去新疆。但是他欺骗我说,等我生了小孩,就可以去新疆。可是,在我生产后的第五天,魏守谦就来信向我提出离婚,以后他又来了两封信,继续要求离婚,但对孩子的问题却只字不提。我气极了,我要揭发魏守谦这种违法行为。婚姻法上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可是魏守谦却在我分娩后五天就提出离婚。新疆迪化市人民法院竟不调查研究,听信魏守谦一面之辞,就作了判决,这是不妥当的。现在我要求迪化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这个问题。
皇甫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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