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阅读
  • 0回复

上海市明确宣布 十二种行为属故意偷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9-12
第2版(经济)
专栏:

  上海市明确宣布
十二种行为属故意偷税
新华社上海电 (记者汪洪洋)上海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主任董鼎荣今天宣布,12种行为属于故意偷税。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以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故意偷税行为主要是: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包括收取回扣、佣金、手续费、好处费,及从联营、第三产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私设“小金库”的;销售产品、商品使用报废发票或者用收据代发票等手法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收的;实现销售,结算时故意不转作收入,作为应付款占用,以偷逃税收的;故意隐瞒事实,利用集体企业、福利企业、校办和部队办企业名义骗取减免税的;伪造、涂改发票、凭证、帐册,故意偷税的,以及其他用欺骗、隐瞒手段,弄虚作假、明知故犯的偷逃税行为。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