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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常的“奖金”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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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9-1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反常的“奖金”现象
四川南充地区纪委研究室刘学贤来信:近几年来,我地区党政机关一些领导干部接受下属企业和单位“奖金”的人数越来越多。
据调查,1988年2月至1989年1月,我地区有一个县的7个企业、3个政府部门向地、县部分领导干部发“奖金”99255元。其中,县级和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接受“奖金”60人次,共得“奖金”26450元。这个县县委、县政府的13名县级领导干部,共接受“奖金”13910元,人均1070元,接受“奖金”最多的4450元。下属企业和单位向这些县级和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发“奖金”10次,其中6次发生在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之后。
据不完全统计,1987年底至1988年8月,我地区另一个县县委、县政府12名县级领导干部收受下属企业和单位的“奖金”7300元,人均609元,县委书记、县长各得“奖金”1400元。
下属企业和单位给领导干部发“奖金”,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领导干部给下属企业和单位说了话、办了事,下属企业和单位为表示感谢,给其“辛劳费”。有关企业和单位从厂长经理基金、董事会基金、自有资金、小金库里拿出一部分钱,在年头岁尾向领导干部“拜年”。个别企业和单位的领导人贪污、私分公款后,将其中一部分赃款送给上级和主管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接受下属企业和单位的“奖金”,具有几个明显特点:得“奖金”者大多是党委和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且权越大的得“奖金”越多。地、县部分领导干部接受的这类“奖金”,大部分来自受领导机关制约的企业。例如,有一个县有关企业向县里的13名县级领导干部发“奖金”11910元。
领导干部接受下属企业和单位的“红包”、“奖金”,影响很坏。这类“红包”、“奖金”,说穿了就是贿赂。领导干部接受“红包”、“奖金”,有领导干部个人的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存在的土壤和条件。
一部分人当上领导干部后,认为享受应比别人好,待遇应比别人高,奖金应比别人多。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党政机关干部工资低,接受下面送来的钱物、“奖金”,作为经济补偿,理所当然。
地、县党政机关对企业在经济方面起着很大的干预作用,党政机关一些领导干部可以决定企业的命运。有的企业迫于自身的利益,不得不违心地向党政机关一些领导干部“表示表示”。有些文件规定不严密。如有关文件规定:完成调运冻猪肉得到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企业、各县市主管生猪工作的领导及对生猪发展有贡献的有关人员。“有贡献的有关人员”,人们可以作出许多不同的解释,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以此为借口,便可以分得“奖金”。
现在,下属企业和单位干部的升降很大程度上系于上级领导干部之手,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为了个人政治上的利益,以向党政领导干部送钱送物作为“感情投资”;一些比较正派的人为了实现个人正当的或眼前的目的,只得违心仿效;加上所送钱物,均不是个人所有,送多送少,无损个人利益,这使一部分人乐而为之。眼下,一些领导干部自制规定,使自己获取的“奖金”、财物合法化,使监督机关难于监督。
河南驻马店地区纪委季兵来信:1987年至1989年春节期间,新蔡县税务局、交通局、粮食局等11个单位,先后给16名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发“奖金”26900元。当时有15名县级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奖金”18500元。这种做法,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是一种严重的以权谋私行为和腐败现象。
目前,党内一些违法乱纪的问题,往往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例如,新蔡县税务局于1987年至1989年的3个春节,共向县里的一些领导人发“奖金”8300元,每次都是经过几位局长集体研究决定的。他们以全县税务工作取得明显成绩,与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支持和帮助分不开为借口,向有关领导干部“表示表示”。
县粮食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等单位向县里领导干部发“奖金”,也都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这些单位向领导干部发“奖金”,大多严重违犯财经纪律。为了支付这笔开支,有的单位向下级单位摊派;有的从本单位职工奖金中列支;有的从水利工程管理费和工商部门的罚没款中支出;有的竟从罚扣的超生子女费中支出。这种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采取种种手段向上级领导发“奖金”的现象,是当前纠正不正之风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需要引起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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