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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经济犯罪新特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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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9-1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警惕经济犯罪新特点
四川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李坤来信:1989年,我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党员的236件,共254人,犯罪金额达270多万元,比1988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这类经济犯罪案件有3个明显特点:
一些干部以权谋私严重。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贪赃枉法,牟取私利。这类犯罪分子在254人中占68.5%。永川县西北乡乡长钟德杰,先后24次向乡建筑队队长、村党支部书记等人索要贿赂2.2万多元。九龙坡区房屋统建办公室主任施昌文,利用发包基建工程,收受、索要贿赂1.4万多元。重庆头塘页岩砖厂厂长陈正华,在发包砖窑修建工程中,贪污受贿1.6万多元。长寿县乡镇企业局建筑管理站副站长江光荣,利用管理、审查、评定建筑队等级之际,贪污受贿2.1万元。重庆特殊钢厂精密合金分厂厂长王宫明,在为一些企业和单位提供和加工钢材业务活动中,贪污受贿25万多元。
管钱管物的犯罪突出。在254名犯罪分子中,财会人员、采购员、库管员等占30%。南桐矿区东林煤矿多种经营公司业务员代朝林,利用经管物资的便利条件,伙同他人监守自盗公司的电缆,获赃款2万多元。
执法人员中的犯罪增加。一些执法人员利用签证、换照、征税、禁赌和查办案件等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綦江县监察局副局长王永康,在县法院任办公室主任期间,为县家用电器经营部经理王再强经商提供种种方便,从中收受和索取贿赂8530元。大足县公安局刑警队侦察员张万胜,在侦查重庆磷肥厂业务员黄心强特大诈骗案过程中,索取3.8万元贿赂后,将黄心强无罪释放。当黄心强被有关部门依法逮捕后,张万胜以提审为名,与黄心强订立攻守同盟,给有关部门侦查这一案件设置障碍。
党员经济犯罪情况如此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法纪观念淡薄导致犯罪。潼南县土产公司经理邹天盛,在云南保山地区采购白糖时,与我省永川县三教乡做木材生意的个体户汪龙杰相识。邹天盛为了捞取2.5万元私利,竟利用职权将22万元公款借给汪龙杰使用,造成这笔公款无法收回。许多案件表明,因生活贫困而贪污受贿的已不多了,而绝大多数都是因道德水准低下、法纪观念淡薄,而堕入犯罪泥潭。
一些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些单位制度不严、管理混乱,对党员特别是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给少数党内的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市中区蔬菜公司黄家垭口副食品商场党支部,放松对党员的管理,原商场经理吴绍文、副经理李正银等人大肆侵吞国家财产。1986年10月至1989年3月,他们勾结会计、出纳、开票员等人,私分营业款、装卸费、包装款共6万多元。
对这类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不力。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党员,大多担任一定领导职务。这些人关系广、保护层厚,因而有关部门侦查这类案件感到十分困难,造成一些单位有案不敢报,不愿报。有关部门查处这类案件时,偏重行政处分,放松党纪和刑事处分。
建议有关部门重视党员经济犯罪的新特点,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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