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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顺有检举反革命分子遭受阻难事件的自我检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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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6-17
第3版()
专栏:

关于张顺有检举反革命分子遭受阻难事件的自我检讨
山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卫逢祺
山西崞县赶车工人张顺有为检举反革命分子宋郁德,奔跑了三个省份、二十七个机关,费去半年时间,到处遭受到官僚主义者的重重阻难。有关人员官僚主义作风的严重程度和恶劣程度,已经十分惊人。我是造成张顺有事件的有关人员之一。张顺有两次来山西省人民政府要求解决路费问题而没有得到解决的主要责任,应当由我来负。因此我的官僚主义错误及由此给党和政府的损害是极其严重的。现在,就事件经过和我的错误事实检查如下:
今年一月十八日,张顺有拿着崞县人民检察署给山西省人民检察署及忻州专署给山西省人民政府的介绍信各一件,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他先到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找到助理员吴告成。吴告成觉得路费问题无法解决,就让张顺有到省人民政府解决。张顺有离开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找到人民检察署。检察署派人和省人民政府秘书处赵清泉秘书协商后,由省检察署写信,让崞县检察署处理;另外又给察哈尔省阳高县去信,询问处理反革命犯宋郁德的情况和给张顺有带手铐等问题。张顺有拿着检察署的信,又到省人民政府秘书处,由赵子玉秘书接见。接谈后又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给崞县人民政府写了封信,让查明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处理。张顺有到崞县后,崞县人民政府补助张顺有小米五十斤和人民币四万元。因为路费还不够,张顺有又给山西省人民政府来信请求解决这一问题。此信到省人民政府后,行文科当作一般的群众来信批到人民问事处办理。人民问事处因不了解情况,就给张顺有去信问这一问题原来是什么单位承办的。同时崞县人民政府也在二月九日来函请示路费开支问题,行文科又以检举反革命摘由送省人民法院办理。省人民法院又函询崞县人民政府。直到三月二十一日这封信才转到省人民检察署。在这以前,张顺有三月十二日二次来省人民政府,先到秘书处,由秘书干事郭景宏接见。除又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二次给崞县人民政府写信,让崞县认真办理外,并介绍张顺有去省人民检察署接谈。张顺有拿着信先到人民问事处(因问事处曾给他写过信)。问事处以为问题已有承办单位,而且秘书处已给崞县写了信,便不再过问。张顺有又到了省人民检察署,该署王修珍和张顺有接谈后即来找我。我当时并没有请王修珍详细谈谈全盘情况,即潦草简单地提出政府并无奖励金规定,且无此项开支,让王修珍回去动员张顺有:“他这种行为很好,现在反革命分子已经抓住,应回家好好生产。”至于结果如何,我再未过问。
我的错误的严重性在于:
第一,我不顾人民群众的切身疾苦,单纯地从政府没有这笔开支规定出发,拒绝了张顺有的解决路费问题的正当要求。作为一个革命的工作人员,这是完全脱离政治的不可容忍的官僚主义错误。由于我缺乏政治原则性和应有的群众观点,因而就不认识张顺有的行动表现了人民群众积极响应政府镇压反革命的号召的极其宝贵的革命热情。对此,人民政府完全应该采取爱护的态度,给予足够的支持和鼓励。至于政府的法令和规定,乃是完全符合于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的,人民群众则是完全同意和拥护政府的法令和规定的,而自己又是人民群众的勤务员,在这里,政府的法令规定、人民群众的要求和自己的任务是完全一致的,而我却把它对立起来,忘掉了自己是人民的勤务员,以为政府没有这个具体规定(实际上中央早已有明确的立功者受奖的原则规定)就可以漠视群众疾苦,拒绝群众的合理要求,从而打击了群众的革命热情,割裂了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这和党的联系群众的根本路线是完全违背的,也是完全违背了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原则的。
第二,我的错误的严重性的另一方面,是对待群众问题缺乏严肃的负责精神。省人民检察署王修珍既来找我,一定是他们认为这件事是应当处理而自己又处理不了的。我应当以严肃的态度了解一下问题的全部情况,或者亲自接见张顺有,对问题加以周密调查和慎重考虑,给以正确处理。王修珍当时向我反映的情况虽不十分具体,但对张顺有为了检举反革命分子奔跑了察哈尔、绥远两省的事实是向我谈过的。对此我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特别是对各地机关拖延推诿的官僚主义作风,没有表示正义的激愤,认为反革命分子既已被逮捕,就算完事了;而且又抓住张顺有不听政府多次劝说,自行奔跑于察哈尔、绥远之间,和政府没有这项奖金的规定等等,就简单潦草地提出了个人的错误的处理意见,把事情推诿过去。这说明我对待群众的问题是十分不严肃、不负责的。诚然,王修珍当时反映的情况,也多少有点差错,比如说反革命分子宋郁德曾打死了张顺有的姐丈,现在证明是省人民检察署贾书林第一次接见张顺有时听错了的;但即使如此,也丝毫不能减弱张顺有检举反革命分子的热情的可贵和我的错误的严重性,因为他的个人仇恨和全体人民的仇恨是完全一致的,没有每一个具体人民的仇恨,就没有全体人民的仇恨;而全体人民的觉悟程度,正是透过每一个人对反革命的仇恨而体现出来的。对此我没有深刻认识,因而觉得张顺有既然是个人仇恨,仇已报了,就算完事;政府没有奖金开支规定,只好动员他回家好好生产,根本不考虑其他。从这里看出自己的群众观点是如何的薄弱,政治水平是如何的低下。
第三,从省人民政府的几个有关单位来看,尤其是在我领导下的秘书处、人民问事处来看,也是存在着严重缺点的。张顺有的路费问题,秘书处自己无力解决,应当请示上级。但随便向下边推;而且对崞县随便把张顺有介绍到省人民政府、使张顺有跑来跑去、徒劳往返的错误没有提出正确批评。结果使下级政府感到上级政府不解决问题。秘书处行文科接到崞县人民政府请示公文(是请示张顺有的路费,应由何项款下开支),只看摘由是有关检举反革命问题的,根本不问一下原来是什么单位承办的,就送到法院去办理,这种敷衍塞责的态度,造成了公文旅行的恶果。而省人民法院接到请示公文后,明明知道原来不是自己承办的,却又不肯就近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民检察署等有关机关查询,即直接写信去问崞县人民政府,往返途次,使原请示公文,在法院积压了二十八天,才转到省人民检察署。直到中共中央华北局派人来检查这一事件时才发现这件请示公文。人民问事处在接到张顺有的第一次由省回县、因为没有解决了路费问题又请求省人民政府解决的来信之后,也由于不了解这件事情原来是由那一单位承办的,连近在咫尺的秘书处也不去问,就直接给远在数百里以外的张顺有去信询问。张顺有二次来省人民政府,先到秘书处,秘书处又写信给崞县,推了下去。但人民问事处是看了秘书处的信件的,明知道那封信不能解决问题,也不积极提出意见。这也是缺乏对人民群众负责精神的表现,降低了人民问事处的作用。特别是对这样一件重大事情,几个有关部门都没有经过本部门负责首长,一直在下边推来推去。这些制度上的混乱,确实已经严重到极点。我是省人民政府的秘书长,负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的责任,对这种混乱的制度,平时既不注意积极改进,又很少系统地进行过检查。秘书处又是我直接领导的部门,其所犯错误是和我的领导完全分不开的。因此所有上述各部门由于制度上的混乱所发生的问题,我应负重要责任。
第四,尤其不能令人容忍的,是我的官僚主义的错误发生在雷厉风行的“三反”运动当中。官僚主义给党和国家所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失,是我在运动中亲眼看见了的。我自己对官僚主义也是极其痛恨的。但对察哈尔、绥远两省某些机关在张顺有问题上所采取的那样严重的官僚主义态度,却没有引起自己应有的义愤和警惕。对山西省各机关在这个问题上所发生的同样错误,既未能及时发现,又没有尖锐地认识到。恰恰我自己就存在着这样恶劣的官僚主义作风而不自觉,这说明我对“三反”运动的精神实质,并没有深刻的了解。在运动中我只注意到检查和反对了造成贪污浪费方面的官僚主义,而对因对群众不负责任所造成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官僚主义,却熟视无睹。因此我所反对的官僚主义是片面的;我对自己的官僚主义的检查,是极不全面、极不深刻的。
我所犯的错误是严重的。其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主要是多少年来在政府工作中,满足于自己处理日常具体问题的零碎经验,不注意政治上的继续提高,因而政治上不够坚强敏锐,考虑问题常常是从政府的具体规定、制度出发,忽视了政治原则和群众要求。这种严重的保守主义思想,使自己在政治上成为短视的庸夫,终年忙碌,成绩微小,在原则性的问题上,就必然要犯严重错误,这在张顺有事件中暴露得极其明显,给予我的教训也极其深刻。
我是党培养了十五年的一个党员,党和人民又让我站在这样的一个领导岗位上,我应当兢兢业业,力求进步,作好党和人民的事业,以不负党和人民对我的期望。而现在所发生的这种错误,在像我这样一个比较负责的党员来讲,确是不能容忍的。以后将决心加强自己的政治理论学习,使自己以后不再犯这种原则错误。我完全拥护中共中央华北局和中共山西省委以张顺有事件为起点,向一切恶劣的官僚主义现象作冲击的英明措施。我也决心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深刻检查自己,以改进自己的工作,彻底肃清官僚主义,并作一个反官僚主义的前哨战士,向一切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最后我诚恳地向党提出,为了教育我本人和全党同志,使党的事业今后不再遭受官僚主义的损害,请求党给我以严厉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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