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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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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6-19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的总方针是: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兹根据这一方针,对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工作发出如下指示:
一、一九五二年农业税的税制、税率,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甲、全国各地农业税的地方附加,一律取消。今后对农业只由中央统一征收一道农业税,不再附加。
乙、一九五二年老解放区暂仍采行比例税制。东北大行政区和华北大行政区的农业税率规定如附表一;内蒙古自治区及华东大行政区的山东省、西北大行政区的前陕甘宁边区的农业税率,分别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华东、西北军政委员会拟订,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施行。为了更进一步地平衡老解放区各阶层农民的负担能力,应准备在明年改行累进税制。为此,今年即应着手做好调查研究、典型试验和各项必要的准备工作。
丙、晚解放区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一九五二年应施行统一全额累进税制,累进税率从百分之七起到百分之三十止(一律不准再征附加税),税率规定如附表二。凡晚解放区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均应照此执行。其有特殊情况者,得由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施行。
丁、晚解放区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的税率,由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参照一九五○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拟订,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为了控制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并适当平衡农民负担,凡经济作物负担过轻的地区,均应酌情提高经济作物的税率。除棉田征收办法,已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二日发布关于棉田负担的指示,各地应依照执行外,其他经济作物如烟叶、花生、麻、甘蔗等征收办法,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与当地具体情况斟酌拟订,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施行。
三、农业税中的减免政策,是农业税收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这一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工作中,必须依法照顾因灾歉收的农户,照顾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中而无劳力的农户和老、弱、孤、寡、残疾的贫苦农户,照顾遭受战争创伤和敌人摧残特别深重的革命老根据地。
上述各项减免,除受灾农户的减免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拟订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布外,其具体实施办法均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自行拟订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四、为了稳定农民负担,使农民安心生产,就必须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而查实田亩,核定产量又是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基础。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应依照“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继续指导所属各省(市)人民政府有领导、有计划地全部完成查田定产工作,既要确实查清田亩,又要确实核定常年应产量。常年应产量的核定,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力求适合实际。常年应产量在查田定产后应固定下来,这样对奖励农民放手发展生产会更为有利。
五、为严密农业税计征手续,堵塞贪污浪费的漏洞,应加强征收业务的组织工作。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应迅速制定公布“农业税征收业务通则”。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须依照通则的规定,指导所属各省(市)人民政府切实改进农业税的征收业务,加强运粮入仓的组织性,防止对人力、物力的浪费和人畜伤亡现象,保证入仓粮食和经济作物的规格,及时清理尾欠,并健全解报制度。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税征收人员的政策教育和业务教育,使他们学会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具体做法。在征收季节到来时,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首长,必须亲自下乡亲自领导这一工作;并由财政、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深入各地进行检查,检查农业税工作是否做得好,应以是否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为标准,其成绩优良者予以表扬,发生偏差者应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者,并应给以处分。此外,西北、西南、中南三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并应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中农民负担和牧税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指导。
总理 周恩来 六月十六日
附表一:东北、华北区的税率
附表二:晚解放区已经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税率
附表一:老解放区税率
甲、东北区:采用无免税额的比例税制,其税率如下:
乙、华北区:
采用有免税额的比例税制,每一农业人口扣除一个标准亩(产一市石谷的土地)的免税额,所余应纳税的标准亩为负担亩,每一负担亩征收二二市斤小米。其计算公式如下:(全家标准亩-1标准亩×全家农业人口)×22市斤=全家应纳税额(市斤、小米)。
附表二:晚解放区已经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税率表(附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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