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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修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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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0-10
第2版(经济)
专栏:

  海关修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
新华社北京10月6日电 海关总署日前发出通知,对1987年11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加工装配后的成品免领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如需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文件;”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删除,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上述修改内容自10月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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