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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烟民的怪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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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0-14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对付烟民的怪招
吸烟有害,早在烟草传播的初期,就有有识之士提出。最早高举反吸烟大旗的,是英王詹姆士一世。1604年,他在所写《讨烟檄文》中说“吸烟是一种不良的嗜好,它伤目、刺鼻、害脑、杀肺,好似地狱入口的黑烟”。他规定对售烟者课以重税,把原定烟草进口税增加4000倍。当时,剑桥大学的学生若是吸烟,便被勒令退学;教授讲课抽烟,立即停职。有些国家,更以严刑峻法对待吸烟者。1615年波斯法律明确规定,犯吸烟罪的人被捕后要处以食骆驼粪。几年后又规定,吸烟者处以喉咙灌铅水的酷刑。
17世纪的瑞士,法律禁止饭店接待吸烟者,客栈也不让他们留宿。还有鞭打、火烙和放逐等刑罚严惩吸烟人。土耳其的君主下令,吸烟者一经发现,即被判处死刑。据说有成千上万的吸烟者因此被送上断头台。
时至今日,美国加州的帕洛阿尔托市和旧金山市除了颁发何时何处禁止吸烟的法规之外,还规定在就业时优先照顾非烟民。
(9月5日《家庭科学报》华迪康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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