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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发布“不另行文”的公文 应注明主送抄送机关等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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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6-24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各机关发布“不另行文”的公文
应注明主送抄送机关等项
编辑同志:我常在报刊上看见一些机关公布的通知、通令、指示、通报、决定等文件。其中有些公文在文尾注明了“不另行文”的字样。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遇有这样的公文,有关机关一律按来文处理,并剪、录归档。但是,由于这些公文没有受文机关名称,处理起来很不方便。因为有的公文是属于各工矿企业部门处理或执行的;有的是属于政府机关处理或执行的。政府还有区别:如有的公文是属于省、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处理的,则省属市、县便不处理;有的公文是属于县、区、村人民政府处理的,市人民政府便不处理。同时,由于这些公文没有字号,在档案管理、查卷方面也感到困难。因此,我建议:今后各地各机关在报刊上发布“不另行文”的公文时,务必注明字号和主送、抄送机关,以便有关单位执行办理。
齐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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