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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制的统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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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0-2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思辨篇

  维护法制的统一
王礼明
法制的统一,包括两方面:一是立法统一,二是执法如一。
立法统一,既指后法不能与前法相互矛盾,也指诸法之间不能互相矛盾。据《管子·任法》篇说,春秋时齐国名相管仲曾深有体会地说:“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错”,置的意思)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就是说,要立法,必须同时立信。如果一项法律公布以后,很快又加以改变,使法律在老百姓眼中失去权威,就会出现“庆赏虽重民不劝”、“杀戮虽繁民不畏”的状况。人们就会从各自的私利出发钻法制的空子,给社会埋下不安定的祸根。
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很重视维护法制统一。我国宪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前几年,国务院对过去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整理,保留了有效的,修改了与法律相抵触的,废除了过时的,并已汇编成册,公开发行。不久前,为了配合今年10月1日实施行政诉讼法,各地政府清理自立规章万余件,凡是与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区地方性法规相矛盾的,都予以修改或者明令废止。这说明,我国在维护法制统一方面是十分严肃认真的。
但是,不可讳言,在我国极少数的法律与法律之间、法规与法律之间,在法律用语和实体处理规定方面,仍有不尽一致之处;地方政府规章中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恐怕也不是一次清理就能完全解决的,这个问题今后仍应引起重视。
维护法制统一的另一方面,是要执法如一。
法律是没有感情的,但执法的人是有感情的。执法者如果失去节制,并与“私”字相连,就可能干扰执法。
执法如一,要求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不仅不能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而且必须做法律要求做的事情。法律要求执法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包括行政工作人员)做的事情,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去做,叫做“不作为”。“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是不执法如一的表现。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可以告官,人民法院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正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法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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