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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法院 对刘胡娃被迫自杀事件的答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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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6-25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批评建议的反应

陕西省人民法院
对刘胡娃被迫自杀事件的答覆
编辑同志:去年十月十一日人民日报第三版刊载对我省华县人民法院拖延离婚案件造成刘胡娃被迫自杀事件的批评后,我院即令华县人民法院作检讨。检讨报告中说:该院曾领导所属人员对该案展开讨论,该案承办人康麟作了检讨,并要求组织给以处分。该案另一责任人乡长王皡也作了检讨,要求上级给以处分。此事继经省人民法院批准,处康麟以有期徒刑一年,不收监执行,带罪工作;处王皡以有期徒刑一年半,在执行期间有显著进步时,改予带罪工作。该院已遵照执行。对其他有关人员,该院也已经分别作了处理。
陕西省人民法院院长 毛凤翔
副院长 刘耀三
马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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