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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树备请台湾省电视从业人员注意 来大陆摄制节目须提出申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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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0-25
第4版(要闻)
专栏:

  唐树备请台湾省电视从业人员注意
来大陆摄制节目须提出申请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唐树备副主任,今天就台湾省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应注意的事项发表如下谈话。
唐树备说,随着海峡两岸各项交流的发展,台湾省电视工作者来大陆拍摄节目的日益增多,这对台湾同胞增进对大陆的了解,密切海峡两岸关系有积极意义,我们对此表示欢迎。我有关地方和部门过去为此提供了方便,今后仍将这样做。为便于台湾省电视从业人员了解来大陆摄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使他们在大陆的摄制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并保证这项交流活动的健康发展,现将台湾省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应注意的事项介绍如下:
一、台湾省电视从业人员要求来大陆摄制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风光片、科教片、专题片等),须向新华社香港分社提出申请,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后,凭新华社香港分社的通知,由我驻港发证单位发给入境证件。申请者应提交:申请书、本单位的委派书、拟请大陆接待或协助的单位名称(亦可委托新华社香港分社代为联系接待或协助单位)、详细的节目摄制计划(电视剧应加剧本)和来访人员的简历、第三地区一家公司的担保函和银行信用证。申请书应在计划来访前一至三个月内提出。
如临时聘请大陆人员和租用大陆的设备摄制电视节目,也必须向新华社香港分社提出申请或由接待、协助单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二、在大陆摄制节目的台湾省电视从业人员,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摄制计划(包括主要内容、有效期、地点等)进行拍摄。计划如有变动,需由接待、协助单位向原批准单位申报,获准后方可拍摄。摄制人员不得从事与自己身份不符的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口头警告、停止摄制活动或依法处理。
三、广播电影电视部统筹负责台湾省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管理和协调。
四、台湾省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入境口岸,规定为北京、上海、福州、广州、深圳罗湖、成都、西安。台湾省电视从业人员携带摄制电视节目用的摄影录像器材入境,海关凭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批准文件、器材清单和该部出具的复运出境的保证函暂时免税放行。必要时可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五、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台湾省电视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在大陆摄制节目;如有违者,一经查出,扣留其用于节目摄制的全部胶片、录像带,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也不得接待台湾省电视从业人员在大陆进行摄制活动。
来大陆旅游、探亲的台胞一律不得携带专业电视摄影、录像器材入境,不得进行电视节目摄制活动。
六、目前不受理台湾省电视传播机构在大陆派驻办事处和常驻人员。
唐树备说,对来大陆进行新闻采访的台湾省电视从业人员,有关注意事项已于去年9月公布。他们不属于上述来大陆摄制电视剧、风光片、科教片、专题片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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