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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残疾人事业纳入法制轨道 残疾人保障法草案提交审议 崔乃夫受国务院委托就草案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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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0-26
第1版(要闻)
专栏:

  把残疾人事业纳入法制轨道
残疾人保障法草案提交审议
崔乃夫受国务院委托就草案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今天开始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草案)》的议案。
议案指出,制定这部法律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今天的会上,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受国务院的委托,就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崔乃夫说,据1987年国务院组织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有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五类残疾人5164万,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9%,有残疾人的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18.1%。此外,还有麻风病、侏儒等其他类别的残疾人未统计在内。残疾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时,除具有公民的一般共性,还存在特殊性。由于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正常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
崔乃夫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残疾人更加珍惜人生价值,渴望投身祖国建设,广泛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要求依法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动。同时,残疾人事业也需要走上法制的轨道。目前,132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法律。因此,制定关于残疾人的专门法律,对这样一个人数多、特殊而困难的群体给以保障,并使残疾人工作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
崔乃夫指出,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重要法律,都有涉及残疾人的条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特别是1988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了残疾人事业的宗旨、目标、方针,以及各业务领域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许多地方还做出了具体规定。现在,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做法,上升到法律高度加以确立的条件已经成熟。
关于立法遵循的原则,崔乃夫说,第一,本法是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具有“母法”的作用,要有一定的高度、广度和时间跨度,包容各个领域,明确重要原则,解决主要问题,留有发展余地。第二,本法是关于残疾人的特别法,要处理好公民的共性与残疾人群体特性的关系,注意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需要和参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规律。第三,本法既要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和扶助,又要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国力相适应,与国家的总体发展统筹考虑。凡存在分歧、难以执行的,不写入本法;暂时难以完全做到,但符合国家根本利益和发展方向、可以逐步做到的,采取倡导性和具有弹性的写法。第四,本法是权益保护法与事业促进法的结合,既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又指导事业发展;既明确义务、责任,又倡导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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