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阅读
  • 0回复

山东淄博市某些公营企业 应当迅速补缴拖欠税款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6-26
第2版()
专栏:

山东淄博市某些公营企业
应当迅速补缴拖欠税款
编辑同志:淄博市公营焦宝石矿一九五一年应缴的全年所得税,及一九五二年一至四月应缴的营业税至今未缴。税局方面虽再三函催,但他们却始终置之不理。按中央税法规定每个月的营业税必须于次月的七日前(例如五月的应在六月七日前缴)解缴国库;但该矿已过期五个月仍不缴纳。再如:淄博市人民政府建设科所领导的博山水道部,一九五二年一至四月份的营业税亦过期五个多月至今仍不缴纳。税局也曾再三函告,但他们至今仍是不理睬。此外,淄博土产运销站大生窑厂门市部、淄博酒业专卖处、淄博建筑委员会(都是公营)和淄博圆炉合作社也都有拖欠税款的情况发生。更严重的是国营山东窑业厂一九五一年曾漏贴资本账簿印花税二千多万元;鲁中电业局博山营业所也有漏税行为。我认为这些生产单位违反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不按期缴税和漏税的行为是极不应当的。因此除建议以上单位迅速将税款补交入库外,有关负责人员并应对此问题进行深刻检讨。张悦朴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