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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保人人,人人保我”——沙县农村救灾保险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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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0-2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我保人人,人人保我”
——沙县农村救灾保险的调查
本报记者 贾昭全
问题的提出
传统的救灾体制,是50年代在集体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核心是国家、集体拿钱救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方面集体抗灾救灾的能力大大削弱了;另一方面农民中存在着“丰收归自己,受灾靠国家”的思想,缺乏自我保障的意识。同时,由于一家一户,势单力薄,农民也没有抗御严重自然灾害的能力。
传统的救灾体制还是建立在中央统收统支财政制度上的。中央实行“分灶吃饭”、分级负责的新的财政体制后,仍由中央包揽救灾经费的存在条件起了根本变化,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福建省沙县是个自然灾害历来比较频繁,1986年农村人均收入只有300多元的山区县。沙县政府认为,保证受灾农民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恢复和发展生产,任何时候都是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改革的新形势下,农民受灾完全靠国家包下来,既不可能,也不应该。怎么办?
“救灾保险”是一条新路
1986年10月,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提出:“救灾工作要走社会保险道路”,给沙县领导指出了方向。
试点工作是从1987年年初开始的。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建立机构,培训队伍,宣传群众。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成立了农村救灾保险互济会,乡(镇)成立分会,村设协保员;机构成立后,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救灾保险是一项新的工作,群众不了解,甚至有一些疑虑。县、乡(镇)、村通过各种形式,作了广泛深入的宣传,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他们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特别注意用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说话。
制定保险条款和实施细则,照章办事。沙县从实际出发,在广泛征求乡、村干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农房、水稻、劳力、耕牛保险条款和实施细则。几年来,全县从投保到理赔都照章办事,没有出现大的争执。
实行县、乡合作承保,责权利挂钩的管理方法。由于查灾定损范围广、技术性强、难度大等情况,沙县实行了县、乡合作承保,盈亏倒“四六”分摊的管理方法。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方法好处很多:一是有利于增强乡镇干部对救灾工作的责任心,二是有利于乡镇救灾保险基金的积累和赔付能力的提高,三是有利于提高查灾定损的准确度和赔付的合理性,四是有利于调动乡镇防灾抗灾、避免和减少损失的积极性。
坚持“三低一高一平衡”(低保额、低费率、低保障、高保面和收支基本平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沙县农村救灾保险共开辟了4个险种,即农房、水稻、劳力、耕牛保期,除水稻收获保险是从插秧之日起至收割之时止外,其余险种均为1年。保险费率,农房为2‰,保额可相对提高;水稻农民自保三成,三成以上因灾造成损失时视田地好坏分档次理赔,费率为2.5%;劳动力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1000元,费率为每人3‰,一人可保数份;耕牛意外伤害保险,每头保额400元,费率为3%。1987年到1989年,全县人均保费分别占当年人均纯收入的0.4%、0.6%、0.7%。由于保险双方,一方保得起,一方赔得起,所以有了高保面。“三低一高”又促进了“一平衡”。
柳暗花明
农村救灾保险给沙县救灾工作带来的可喜变化有:
——拓宽了救灾资金的来源渠道,增强了抗灾救灾的经济实力。
——扩大了救灾的覆盖面,提高了救灾水平。现在,群众只要入了保,受灾后都能得到理赔,救灾的覆盖面大大增加。同时,救灾水平也提高了。
——有效地增强了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开展救灾保险后,农民必须先尽交纳保险费的义务,然后才能享受理赔的权利。这样自觉或不自觉地培养了农民依靠自己、依靠集体、互助互济,抗灾救灾的自我保障意识。
——传统救灾工作中层层向上申请救济、发放救济物优亲厚友等弊端。实行救灾保险后,这些弊端得到了较好的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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