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阅读
  • 0回复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章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6-26
第3版()
专栏: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八条:“提倡国民体育”的规定与人民政府有关发展体育的政策,协助政府组织、领导并推进国民体育运动,为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及为国防与生产服务。
第三条 本会工作为:
一、制定全国体育运动计划,并领导与督促全国各体育组织实施之。
二、制定并公布各种有关体育运动的制度及规则。
三、负责国际间体育运动事务联络的工作。
四、举办全国性的运动竞赛会,选拔并训练各项运动的国家选手。
五、编审体育运动的书刊。
六、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运动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培养体育工作干部。
八、设计并审查全国重要运动场地建筑设备及运动用品。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委员会,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成立大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员六十五——七十人组成之;并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中互选之常务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持委员会闭会期间之本会经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下设:
1、组织部
2、宣传部
3、国际联络处
4、秘书处
5、中央国防体育俱乐部
6、各项专门委员会
本会各部门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请常务委员会聘任之。
第五条 本会在各大行政区设体育总分会,省(市)、县(市)设体育分会。各级体育机构可设组织、宣传、运动竞赛、秘书等工作部门。
第六条 本会在各基层单位中(如工厂、学校、机关、农村等)建立体育基层组织——体育委员会,体育委员会下可组织各种运动小组。
第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得建议各职业系统逐级设立群众性体育组织,其组织章程由该系统领导机构与本会共同制定之。
第三章 经费
第八条 本会各级组织所需经常费及事业费统由国家预算开支。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常务委员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