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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一宗商标侵权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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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0-28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早期一宗商标侵权案
我国最早的商标侵权案,发生于公元1913年。当时曾轰动社会,成为工商业的一条热门新闻。
事情发生在扬州,谢馥春香粉铺所生产的藏香、棒香、熏香、香件等品种,其产品特色具有:轻、红、白、香,深得国内外消费者喜爱。在清末民国初期,谢馥春香粉铺的年销售金额为钱币8万多枚。当时他们为保护自己店铺的利益,设计了“五桶”商标图案,到北洋政府工商部注册登记,并有颁发证书,得到法律保护。
这年,谢馥春香粉铺派的销货员发觉省内外,四乡八镇冒用“五桶”商标的香粉香件销售有13家之多。该铺派人收集了许多冒牌产品、发票,销售店铺、生产店铺名单等连同控诉状纸一并送扬州地方司法部。经过调查核实,北洋政府大理院判定:“十三家店铺具结侵权悔过书”,赔偿损失,严禁冒用“五桶”商标。这个商标案在我国工商业影响甚巨。
       (9月30日《新民晚报》何刚文 张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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