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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合法权益 维护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谈谈行政审判的职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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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0-30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保护合法权益 维护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谈谈行政审判的职责
本报评论员
已于10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职责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既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应当教育他们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绝不允许诬告,更不允许无理哄闹,干扰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机关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维护和支持,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审判活动,达到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双重目的。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所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支持的是行政机关的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二者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因此,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中,既要防止支持原告不正当的诉讼请求,又要防止迁就、偏袒行政机关,支持行政机关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既要防止行政审判只是监督行政机关,不适当地干预行政职权的行为,又要克服因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严格依法办案,不敢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倾向。
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在合法与违法之间采取折衷主义,而是要求行政审判人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该维持的坚决予以维持,依法该撤销或变更的坚决予以撤销或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该同审理其他案件一样,敢于排除各种干扰,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各种妨害诉讼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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