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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金融系统内部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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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0-3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强化金融系统内部管理
近来,我检察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我市金融系统经济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犯罪金额越来越大,令人触目惊心。去年,我市检察机关查处的金融系统经济犯罪案件30起,涉及31人,犯罪金额达218万元,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77万元。在这些犯罪人员中,有23人是银行行长、营业所主任、信用社主任等领导干部。这些人为什么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
一些整天与钱打交道的银行管理人员,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大肆贪污公款。市建设银行副科级信贷员刘辉清,于1987年任丹东化纤公司信贷员期间,利用厂方偿还工程贷款之际,贪污45.3万元巨款。
有些人利用审批、发放贷款的权力,索取巨额贿赂。宽甸县建设银行行长刘福民,接受贷款户贿赂8.3万多元。市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李延刚,在发放贷款中索取贿赂2.8万元。为了获取私利,李延刚违章发放贷款,致使国家14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有的金融系统的领导干部,对有劣迹的人委以重任,造成违法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东沟县工商银行王建波,曾于1985年因冒名贷款7万元,受到开除留用两年的处分。而这家银行领导同志继续让王建波当会计员,使他有重新作案的机会。去年1月至8月,他先后作案32次,贪污、挪用公款130万元。
金融部门的一些基层营业所,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取款和发放贷款业务由一人办理,无人审核、监督,使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宽甸县太平哨信用社信贷员王学谦,采取种种手法,先后贪污5.2万元。
金融系统设有稽核组织和稽核制度。由于某些稽核人员不能恪尽职守,稽查监督不力。有的稽核人员定期查账,往往是简单翻翻账本,看看报表,吃喝一顿即收兵,致使有的违法犯罪分子连续作案数年不被发现。案犯吴波说:“上级每次派人下来查账时,我都提心吊胆。可是,我每次都顺利过关,有关稽核人员查账根本不对账。”
大量事实充分说明,加强金融系统内部职工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强化金融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已迫在眉睫。有关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辽宁丹东市检察院
 李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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