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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玩忽职守犯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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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0-3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重视玩忽职守犯罪问题
今年1月至8月,我院立案查处经济领域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6件8人,直接经济损失198万多元。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盲目轻信。这6件玩忽职守案件的8名被告人,有6名领导干部。他们大多在签订合同时,盲目轻信对方谎言,造成巨大损失。例如,常德市供销运输公司经理邓继东,在未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与所谓的海南三亚市和华实业集团深圳办事处代表吴群毅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并将90万元预付款汇到广东深圳市吴群毅的私人账上。吴群毅在收到汇款后的4天内,将大部分货款转往外地和他人账上,致使常德市供销运输公司损失72万元。
缺乏警惕。我们在办理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发现有的被告人在对方诈骗意图已很明显的情况下,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受骗上当。例如,常德市饲料质量监测所所长陈兆清,于1988年6月去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为常德市一些饲料厂代购饲料原料。他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兴盛议价粮油商店赵子臣签订了一份饲料原料购销合同,并将22.5万元货款汇到供方的账户上。这一合同签订后,供方未履行合同,陈兆清也未引起警觉,又与赵子臣签订了玉米粉购销合同,并将7.19万元货款汇入赵子臣的账上。案发后,有关部门追回一部分货款,但仍有14.4万多元无法追回。
用人不当。有的单位领导人为了赚钱,大量起用所谓的“能人”,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常德市经济技术协作公司副经理周俊峰,擅自让常德市鼎城区粮食局工业饲料公司门市部个体承包人员曾纯和津市丝绸厂停薪留职人员郭军,到湖北襄樊物资协作公司联系购买大米业务。结果,曾纯、郭军携带10多万元公款潜逃。
为减少和杜绝玩忽职守犯罪的发生,建议有关部门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知识,使他们懂得应该怎样签订合同,明白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强他们的责任心。有关部门选用业务员时,除考虑被选用人的业务能力外,应着重考查他们的思想品质,并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湖南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 郑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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