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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夏征税额应当怎样计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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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6-27
第2版()
专栏:答读者问

农业税夏征税额应当怎样计算?
编者按:全国各地正在进行夏征工作,不少读者来信询问夏征税额应当怎样计算。过去各地对中央规定的夏征办法了解不尽一致,因而夏征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不一致之处。为了统一认识和统一计算方法,以便更好地贯彻农业税收政策,我们特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解答如下:
关于农业税夏征税额,政务院曾规定:各地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规定的一九五二年农业税税率,计算出各户全年应纳税总额,再按当地夏季产量占全年产量的比例,算出各户夏季应纳税额。这样可使夏秋两季农业税负担平衡。
计算的公式是:
一、先求全年应纳税额。
甲、施行累进税制地区的公式:
本户全年农业收入×本户全年应纳税税率=全年应纳税额。
乙、施行有免税点比例税制地区的公式(以华北为例):
(全家标准亩-1标准亩×全家农业人口)×22=全年应纳税额(市斤,小米)。
二、再求夏征额占全年征收额的比例:
当地当年夏季产量÷当地全年应产量=当地夏征占全年征收额的比例。
三、再求夏征应纳税额:
本户全年应纳税额×当地夏征占全年征收额的比例=本户夏征应纳税额。
为了使农民的负担达到公平合理,首先要根据“依率计征”的原则,正确地确定各户全年税额。但仅仅这样还是不够的,在夏秋两次征收的地区,还必须根据“夏秋平衡”的原则,合理地确定夏季征多少,秋季征多少,否则,会引起纳税农户的困难。
“依率计征,夏秋平衡”是确定夏征税额的基本原则。执行这原则时,还要注意两点:
一、有些地区夏收特多(或特别丰收),人民生活比较富裕,为了保证供给,调剂市场,稳定物价,可以适当地多征一些,其夏征税额占全年税额的比例,可稍高于夏季产量占全年应产量的比例;还有些地区夏收较少,为照顾农民的再生产投资和生活的困难,夏季可以少征一些,其夏征税额占全年税额的比例,可低于夏季产量占全年应产量的比例。一个省区夏征比例的增减,应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
二、由于夏征正是农忙时期,较难逐户调查夏季产量占全年应产量的比例,所以一般应按经济情况大体相同的一个地区,确定一个统一的比例。个别地区夏收特少者,可以适当地加以照顾。如有个别地区实在来不及按上述办法计算,亦可根据历年经验和今年夏种情况,作一估计,先借征或预征,等秋征时再按全年应纳税的总额,一并汇算交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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