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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洛美协定》生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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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3-05
第4版(国际新闻)
专栏:

  第四个《洛美协定》生效
新华社布鲁塞尔3月1日电 (记者孙维佳)在为期5年的第三个《洛美协定》于2月28日期满后,第四个《洛美协定》从3月1日起生效。
第四个《洛美协定》是欧洲共同体12国与66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经过长期谈判,于去年12月15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协定规定,在未来的5年中,共同体将向非加太集团国家提供总额为121.6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40亿美元)的财政援助。
根据非加太国家的要求,新的《洛美协定》中写入了援助非加太国家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解决债务危机的条款。欧共体将在5年间拿出全部财政援助的10%作为帮助这些国家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专项贷款。同时,在提供援助中遵循如下几项原则:与非加太国家共同协商制定经济调整计划;援助方式力求适合受援国国情;经济调整进程务必切合实际;将合作扩大到社会、食品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由于各签约国的批准程序尚未完成,协定在1991年6月30日(各国批准的最后期限)之前还不可能全面付诸执行。为避免两个协定衔接中出现“法律空白”,确保第四个《洛美协定》顺利实施,双方同意采取几项过渡性措施。其主要内容为:一、延长第三个《洛美协定》部分条款的实行期,主要是利用欧洲货币基金和欧洲投资银行的资金,继续保证对非加太国家的财政援助拨款。二、提前实施第四个《洛美协定》的部分条款,主要是对非加太国家对欧出口实行的一些优惠措施,包括:扩大自由进入共同体市场的产品种类;对部分农产品减少进口税;对肉类、大米、香蕉等实行新的进口税;对来自非加太国家的加工产品简化进口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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